星期五, 3月 11, 2005

第四台業者插播廣告、蓋台、跑馬燈違反什麼法律?

有線電視業者的行為是以「有線廣播電視法規」來管理。連結為行政院新聞局網頁,有最新修正。所有的法規很長很多,我們挑出跟相關行為有關的來討論就可以。

首先我們先看跟插播廣告有關的「第五章廣告管理,「第四十五條」:

第一點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頻道供應者之廣告,除經事前書面協議外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這一點就是說除非有第四台業者除非跟頻道商有簽插播協議合約,否則不可以插播第四台業者自己的廣告。

第二點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此點說每個小時廣告時段不能超過十分鐘不管是對頻道商或第四台業者均是。

第三點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廣告二字。」這點是規範單則廣告的長短及播送型態。

這 三點通常就已經限死第四台業者,讓他們的廣告處於違法狀態,即使第四台業者與頻道商有書面協議,但據我所知,頻道商通常都只願意在每小時的最後一分鐘開 放,少數有開放倒數第二分鐘,也就是說只要不是在每小時的58分0秒~59分59秒間播放的插播廣告,通通是違法的!非常好判定,依法可罰!

另外由上文可以得知,第四台業者插播的廣告每小時最多只有兩分鐘的長度,超過的秒數通通是「超時」依法可罰!

廣告蓋台適用哪些法條呢?第四章節目管理,「第四十二條」:

第一點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這點說明了廣告不准蓋台。但是電視的播放是連續的,要有一個認定點,經過行政院新聞局的解釋後得知,只要不是廣告的都算節目,算節目的有「節目本身」、「節目片頭」、「節目片尾」、「頻道片頭」、「頻道片尾」,這些通通不許廣告插播來中斷,一秒也不許。

跑馬燈則用哪些法條來規範呢?同樣是「第五章廣告管理,「第四十八條」:

系統經營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1. 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2. 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3. 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
    4. 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
    5. 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因為其中的第二點非常不好認定,主管單位如果有意放水,或業者狡辯,就可以適用。但是每小時只能播放一到兩次,最好「監督」承辦人員發文在請示內政部新聞局,並據此懲罰下次違規。

1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您的確認通知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配合,我們會立即處理您的來信。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Thank you for your confirmation.
Premier's E_MAIL Correspondence Group

班圖西撰史者 提到...

關於咱們偉大的北市議員候選人,張X瑞先生一直利用蓋台廣告播出有礙觀瞻的違法廣告,我已經錄下了30多個的插播片段,現在要選舉了,假如把這個交給他的競爭對手應該會很有趣,順便把事情放大,變成焦點

新聞標題:某某市議員參選人利用違法的插播廣告,影響大眾和廣告商權益,有助長蓋台廣告插播歪風之嫌疑

我想很多人很討厭插播的廣告,這應該把他汎政治化就有趣啦

匿名 提到...

Discovery 的中文網站裡頭有一篇告訴你怎樣檢舉蓋台廣告的方式,例如要錄下節目表,被蓋台頻道要錄超過一個鐘頭等等
還有檢舉函跟相關單位聯絡資料

http://discoverychannel.com.tw/survey/

如果照著這些方法應該會很有效。

匿名 提到...

你好
因為我的作業講到「插播廣告」的問題,
所以可以轉載一些文章的內容嗎?
謝謝!

匿名 提到...

不好意思
留言完後發現「歡迎任意傳閱文章」這篇
謝謝!!

匿名 提到...

我支持
有空來http://www.blog.save-earn.info/看看

Unknown 提到...

你一定不是台中人,因為台中市現在的有線電視已經被壟斷好幾年囉!!!我們要忍受變價、蓋台的問題,一樣是繳這些錢,卻必須這樣忍氣吞聲。

匿名 提到...

支持您!

新竹市、竹北市的業者都在蓋台廣告!

也應一併查辦。

匿名 提到...

南桃園第四台也是一直插播
中壢市長候選人
不然就是什麼國中國小的招生說明會

連播卡通的MOMO台也都被插播廣告
這樣是不是連小朋友都要受影響呢??

匿名 提到...

只要是候選人有刊登蓋台廣告者,一律不投。
投給了他,如果他上了只怕蓋台廣告永無消失之日。

為什麼?別說候選人或者立委已經入股有線電視業者。

各位認為有可能會再蓋台廣告出現候選人呼籲,"我上了之後要消滅蓋台廣告"的政見嗎?

到時候別說包闢容私,選上之後只怕有線電視業者背景還加個地方代表。

嘖嘖...國之將亡如此而已。

匿名 提到...

我準被打電話給那些俗不可耐的廣告主,只要有蓋台廣告的,我就不光顧,且會跟朋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