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月 13, 2012

2012似乎看到藍天

最近過了2012年好像都沒看到第四台有插播廣告跟跑馬燈,目前還不知道原因,是因為選舉剛過,休息中嗎?

上網查了有線電視法修正法案,好像還擱在立法院沒通過,已經可以看到修正後的內容草案,這不是最後定案的內容,會不會被「某個彰化縣的立委」反對而刪除?修正過的內容,對於第四台可以任意插播廣告的法令缺口都刪除了,這對於廣大消費者,顯然是好的。只是相關的立委會讓這修正法案躺多久,就不得而知。

即使有利益相關的立委像是「鄭汝芬」並不來審查相關法案,但是立委們可以透過利益交換,像是A立委擱置B立委不想要通過的法案,B立委就幫你修正A立委不想要的法條內容;用這種方式來繼續冷凍已經修正的有線電視法,讓它不三讀。沒辦法,南彰化的選民很多是農民,並不懂自己選出的立委正在壓榨自己,繼續選出她來,「民主就是自做自受」,這句話說的真好。

底下是有關廣告插播的法條內容,「修正前內容」將以劃線代表即將刪除。

「修正後內容」
第三十五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

「修正前內容」
第四十五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頻道供應者之廣告,除經事前書面協議外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
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
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廣告二字。
計次付費節目或付費頻道不得播送廣告。但同頻道節目之預告不在此限。

「修正說明」
系統經營者插播地方廣告,除廣告品質常為消費者所詬病外,亦造成無法完整收視頻道節目之困擾,依據本會九十七年委託觀察家行銷研究有限公司所做「電視使用行為及滿意度調查」研究報告顯示,自九十四年起觀眾對地方廣告蓋台的滿意度分數皆低於中間值(4分)。為保障消費者之視聽權益,確保頻道內容之完整性與一致性,爰修正第一項,刪除系統經營者得以書面協議變更頻道廣告形式與內容之規定。
三、因應本法修正後,有線廣播電視趨向平台化,系統經營者經營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取得執照,現行節目及廣告管理已無存在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第三十五條的意思就是廣告跟節目一樣是一體的,第四台業者不可以插播廣告;另外有一條法令允許第四台開台播廣告,而且不受限一小時節目只能播1/6時間,也就是說,第四台業者可以有幾台廣告台,他們可以在這幾台播廣告播的天翻地覆,隨他們愛怎麼播就怎麼播,哈!

還有我很關心的「跑馬燈」廣告,相關的法令修正的如何呢?我們來看看

「修正後內容」
第三十八條 系統經營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頻道異動之通知。
三、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標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前內容」
第四十八條 系統經營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
四、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
五、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修正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為提供視訊內容服務之平台,其使用插播式字幕之情形應僅限於與該系統營運有關之事項,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節目異動規定,應由頻道供應事業於節目播出時予以處理,爰予刪除。其他款次配合遞移修正。
三、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爰於第二項增列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標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授權規定。

修正後把最令人詬病的第二款「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給刪除了,這條款原本是大開方便之門的條款,多少廣告就是讓第四台業者「假公益之名,行廣告之實」用跑馬燈來播送,同時影響收視戶的權益。

在這同時,頻道如果要調換,通知用戶的義務由第四台移轉給頻道商,第四台就沒有「縫」可鑽,因為「通知頻道調換」不干第四台的事。

除此之外,跑馬燈的播送都有負責人,負責單位就是各縣政府,各縣政府會要新聞處找些學者來制定跑馬燈訊息的規則,如果出問題,這些學者你們可是要受公評的喲!所以你們千萬要「好好」制定規則,別亂來。

所以以後只有颱風、地震、重大事故及「非常重要的訊息」才會有跑馬燈字幕出現。

呼~忙了這麼多年,終於可以有個好的收視環境。

PS 小狗們不用來抹黑我說我是有心人士,我只是個想安心看電視的小縣民;說我是綠的,想造成藍綠對抗嗎?哈!我是中立選民,我只選好人。你們也別說鄭汝芬是藍的,她是個牆頭草;她們一家一開始都不是國民黨籍喔,是看到馬英九上來發現苗頭不對,如果不加入國民黨,以馬英九當時的聲勢,國民黨隨便推個人選立委,都可以幹掉謝家派系的人,所以只好虛情假意的加入國民黨,這是南彰化人都知道的事呀!想抹黑別人前,也要看看自己有白嗎?

相關連結:<2011/3/24>行政院會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