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3月 03, 2005

原本事情應該很簡單

怎麼說呢?本來第四台業者如果違規,就應該被處罰。照理說縣市政府新聞局這個主管機關應該主動派人監看、側錄第四台的頻道,第四台有違規他們該是最先知道的,畢竟這是他們的業務,不是嗎?但是彰化縣政府新聞局根本麻木不仁!

為 什麼這麼說?我們先問問縣政府承辦人員他們主動辦理的違規案件有多少?如果每個年度列舉的話,我猜是零,不然就是很小的數字,我怎知?因為他們根本錄不到!新聞局人員錄的時段一定都沒有違法!可是我們看可是嚴重的要命!這就是了!

俗話說靠人不如靠己,要是一般民眾拿 了自己側錄的錄影帶或光碟片去檢舉,他們會收下,然後告訴你他們會發公文去給第四台業者要求改正,但是你知道發公文對第四台業者幾乎是沒有約束力的。根 據「有線電 視法」主管機關要對第四台業者公文警告兩次,第三次開始才能處罰。所以你如果久久才檢舉一次,呵呵!我想第四台業者恐怕不痛不癢!那處罰是什麼?第三次違 規 確定後開始 處罰「五萬」,第四次處罰「十萬」,第五次處罰「二十萬」,此後每次累加「十萬」,直到上限「一百萬」,再犯的話每次都罰「一百萬」。哇!好多是吧!但是 第四台業者會偷笑,><"'?因為真的不痛不癢,這個原因容後述。

你知道第四台業者為什麼要插播廣告嗎?因為有鉅額的利益,利益有多大?你打電話到去問就知道了,一則十秒鐘廣告,連續播七天,包含製作費要價四萬,那你看看一百多台,二十四小時能播多少廣告?每年至少數億,這就利益之所在!

所以你如果不能再接再厲的檢舉,只罰個數萬或數十萬,哎!跟違規廣告的利益相比真的不動不癢拉!

那如果要罰到一百萬要檢舉幾次?13次!這樣累積金額多少?555萬。

沒有留言: